现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部分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内容:
(1)第三章 评标办法(投标人规模、资信)
投标人获得省级造价管理部门或省级造价咨询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级得5分;第二等级得3分;第三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相关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现调整为:
投标人获得部级、省级造价管理部门或部级、省级造价咨询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级得5分;第二等级得3分;第三等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相关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2)第三章 评标办法(业绩)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类似业绩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至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造价咨询合同能清晰地表明类似业绩的投标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投资金额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审定单或咨询报告书或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建设单位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现调整为: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类似业绩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至投标文件中(时间以造价咨询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的造价咨询合同能清晰地表明类似业绩的投标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投资金额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审定单或咨询报告书或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建设单位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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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